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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14 07: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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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依据和实施过程
  依据:
  在开国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包括各民族代表在内的600多位政协代表共同协商决定,建立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并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纲领专门阐述了新中国的民族政策,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定为一项基本国策.应该说,提出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绝非偶然,它是基于我国历史与现实的国情作出的必然选择.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和发展,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依据.公元前21世纪,中国出现了历史上第一个王朝——夏朝.夏以其相对的先进和强大,成为各民族凝聚的核心.从那时起,我国各民族之间,有和平交往也有争战杀伐,有统一也有分离,但几千年的历史一再表明,无论共一民族还是整个中华民族,都是团结则兴、分裂则亡.因而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共同缔造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认同自己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始终是各民族关系的主流.
  纵观我国历史,历代中央政权大都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因俗而治”,在政治统一的前提下,保持民族地区原有的社会制度和文化形态.汉朝在今中国新疆地区设立西域都护府,唐朝在这一地区设立安四和北庭两大都护府,都只管理军政要务.清朝对不同民族地区也采取了不同的治理措施:在蒙古族地区实行盟旗制度;在西藏则派出驻藏大臣,通过册封达赖和班禅两大活佛实行政教合一制度;在新疆维吾尔族最集中的地区实行伯克制度;对南方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则实行土司制度.尽管在封建王朝时代,各民族之间不可能形成真正的平等关系,但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和有效治理,不断增进着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缔造了同文同源、生生不息的民族血脉.
  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的110年间,中国几乎遭受过当时所有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和欺凌,各族人民共同陷入被压迫、被奴役的悲惨境地.在亡国灭种的危急关头,长城内外,大江南北,各族人民同仇敌忾、万众一心,用血肉筑成中华民族新的长城,为维护国家统一、争取民族的独立和解放进行了殊死的搏斗.
  在共同反抗外来侵略的浴血斗争中,中华各民族儿女深切体会到:伟大祖国是我们的共有家园,各族人民只有紧密地团结和联合起来,才能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只有实现国家的独立自主和繁荣富强,各民族才能拥有真正的自由、平等、发展和进步.
  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的差异,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一部我国的民族形成和发展史,就是各民族之间彼此交融的历史.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各民族频繁迁徙,逐渐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汉族作为中国人口最多的民族遍布命国,少数民族人口虽少,且主要聚居在广大边疆地区,但在内地所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都有居住.这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人口分布状况,决定了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不同类型和不同行政级别的民族自治地方,有利于民族关系的和谐稳定和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实施过程:
  我国政府抽调大批专家学者,对各种民族称谓进行科学识别. 1984年5月1日,我国颁布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把党和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法律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我国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截至2003年底,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这些年来,党和政府加大了对民族自治地区的扶持力度.加大财政投入,采取各种措施进行扶贫.优先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帮助发展教育事业,增加社会事业投入,扶持扩大对外开放,组织发达地区开展对口支援等.
  经过5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的努力,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的生存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迅速发展.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基础设施明显改善,传统文化得到保护和弘扬;教育水平显著提高,医疗卫生事业持续进步.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我国的入世,不仅给民族自治地区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给民族自治地区带来了挑战.外部力量越来越多地介入到民族地区,在整体推进的过程中,带来了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利益群体结构上的变化和利益分享上的差别,并带来了各种利益的碰撞.因而使民族区域自治中的自治权的落实更加困难,这就要求各个自治机关对自治权落实难的问题加以改进,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在各地区得以更好的体现.
  一、自治权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一) 制度环境不健全
  就目前民族地区自治权的落实情况来看,民族区域的自治权没有一个顺畅落实的制度环境条件,具体说是没有与其相匹配的一套制度环境体系.从而使得自治权在当前新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中变得模糊和抽象,难以落实.首先,最主要的是法律制度的保障环境,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法律制度保障自治权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它对自治权提供的支持还是非常的有限.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自治权的规定仍然停留在一般原则的单层面上,缺乏可操作性.另外,虽然自治法的原则性特点给各个自治地方提供了制订落实自治权的一定空间,但是,从整体来看,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相应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变通规定、补充规定都是对自治法在框架和内容上的“复制”,它们在反映各个地方的地方特点和民族特点以及具体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上都显得比较无力.民族自治地方制订的一部分条例和规定在新的形式下已经名存实亡,对自治权的落实已经根本就起不了任何作用,尤其是有关民族经济自治权的条例和规定.从中,可以看出自治地方机关较弱的自治意识也是造成自治权落实困难的因素之一.其次,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都相对落后.加之,在当前新的挑战中,各方面制度的改革又比较滞后,对自治权的落实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阻碍.
  (二)上级国家机关、民族自治机关及其他地方政府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
  这个问题包括了三个层面,一是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二是各个民族自治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三是其他地方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级国家机关在民族自治权的落实上起了主要作用,如果上级国家机关尊重并且保护好民族自治机关自治权的使用,那么,自治权就会落实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反之,如果上级国家机关限制自治机关对不适合本地区、本民族发展的政策进行灵活实施时,就会严重影响到各项自治权的落实.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它和其他地方政府机关之间是平等的关系.民族地区的自治权不是恩赐,也并不意味着特权,只是一种平等权利、民族权利.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历史因素的影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落实普遍受到上级国家机关和其他机关一些部门性、行业性的限制.在当前的新形势下,要尽快理顺国家机关、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政府机关之间的关系,使自治权在落实中得到各方面的尊重和支持.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加大了各个地区的联系和沟通,同时也加大各个地区之间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各个民族自治机关应该互相理解和支持,考虑到国家的整体利益.
  (三)自治机关存在的政治体制问题
  各自治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实施主体,其效能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各项自治权落实的有效性.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民族自治机关办事效率低下、机构臃肿、人员配备不合理、政企不分、财政开支浪费等情况普遍存在.自治机关的能力严重限制了自治权对当地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功能发挥.另外,没有有力的监督制度来减少自治机关自治权落实中出现的决策失误,也影响了自治机关的自治责任心和主动性.
  (四)自治地方资金、技术和人才缺乏的问题
  为了保障自治权的顺畅落实,必须要有相应的资金、技术和人才的支持.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由于历史发展及自然环境条件使得这些地区在资金、技术和人才方面一直都处于劣势中.建国后国家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在资金、设备的投入和人才分配方面向这些地区倾斜,使得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在减少同发达地区差距的发展过程中,民族自治地区对各种发展要素及相关优惠政策的需求和供给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另外,自治地区对资金、技术和人才的利用率低,对国家优惠政策使用不足的情况也很严重.
  二、落实自治权的主要对策
  根据以上提出自治权落实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对自治权的落实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 自治权落实过程中相关制度环境的建设,为自治权落实提供必要的支持.在实施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时,应该注意与其配套法规的制定,达到自治法原则性和具体性的统一.建立健全民族自治地区自治权落实的监督机制,对自治权行使的不为、无视行为、侵犯行为,自上而下的实施监督.同时,应当加强对自治法的宣传,使自治地方的各民族对自治权有全面、正确的理解.这样既可以调动民族的主动性又可以充分发挥民众的监督作用.
  (二) 处理好国家机关和自治机关之间、其他政府机关和自治机关及各个自治机关之间的关系,使自治权得到自主地落实.民族自治权是从属性和全局性的统一.在落实自治权的过程中,民族自治地区要坚决维护属于国家机关的职权.中央国家机关要采取各种有利的措施来保障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使两者的积极性都得到充分调动.其他政府机关对自治权要予以充分尊重.在自治权的行使过程中,自治机关不但要考虑到自治民族的利益和发展,同时还要照顾到非自治民族和其他地区的利益和发展,保证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三) 提高自治机关的效能,使自治权有效落实.自治地方要积极推进其政治体制和机构改革,加强自治机关的自身建设.首先,在机构改革中要确实做到精简机构,合理配置人员,提高地方政府的办事效率.其次,在增加民族干部数量的同时,要注意提高民族干部的素质.彻底改变部分民族干部长期养成的“等、要、靠”的思想.进一步理顺民族自治地方政企之间的关系,把自治地方政府从“投资者”转变为“投资环境创造者”,使本地区具有良好的市场和社会环境.再者,要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的监督体系,使自治机关和行政领导对其决策失误和行政失误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四)提高对民族自治地区生产要素、发展要素的投入,保障自治权的落实.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生产要素的投入,在政策上给予适当的倾斜,尽量减小民族自治地区和其他地区之间的历史沉淀差距,减少贫困面,加大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投入.同时,各自治机关应充分认识到自治权的重大意义和作用,主动争取行使自治权,使各种发展要素的投入及国家优惠政策在本地区、本民族的发展中发挥最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