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地面建筑物赔偿标准是怎么样规定的?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3 02:36:08

关于煤矿地面建筑物赔偿标准是怎么样规定的?
关于煤矿地面建筑物赔偿标准是怎么样规定的?

关于煤矿地面建筑物赔偿标准是怎么样规定的?
关于煤矿地面建筑物的赔偿标准各地有不同,一般主要依据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指导意见,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实际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来执行.通常的操作方式是依据地方相关规定,具体考虑实施地及被征用人实际情况具体实行.如果你所指的“煤矿”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即:是大中型国有煤矿建设需要,则要按照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实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如果不属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规定的,就需要找到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建议你查找或咨询所在当地移民、住建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