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地方检察体制是什么?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10 12:48:32

清朝的地方检察体制是什么?
清朝的地方检察体制是什么?

清朝的地方检察体制是什么?
清代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
  作用与特点 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