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给我董必武的简介!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31 21: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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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1886~1975)
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共产党的创建人之一、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导人之一.原名贤琮,又名用威,字洁,号壁伍.1886年3月5日(清光绪十二年正月三十)生于湖北省黄安(今红安)县城一个清贫的乡塾教师家庭.1903年考中秀才.1911年投身辛亥革命任武昌军政府理财部秘书官,并加入同盟会.1914年赴日本入私立东京日本大学法律科学习,加入中华革命党.1915年6月回国,因策动讨袁两次被捕入狱.1920年参与创建武汉地区共产主义组织.1921年出席中共一大.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他任中共湖北省委委员、国民党第二届候补中央执行委员、湖北省党部常委、湖北省政府常委兼农工厅长,并创办了《楚光日报》、《汉口民国日报》.1928年赴莫斯科,入列宁学院学习.
1932年回国,在中央革命根据地任最高法院院长等职.1934年参加长征.到达陕北后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代理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主席.抗日战争期间,历任中共中央长江局、南方局委员、常委,并参与领导南方党的工作.
他以中国共产党代表团成员、国民参政会参政员的身分,在武汉、重庆进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工作.1945年作为解放区人民的代表参加中国代表团赴美国参加联合国制宪会议.回国后,作为中共代表团成员参加了在重庆举行的政治协商会议.解放战争期间任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常委、华北财经委员会主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等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等职.从中共六届六中全会起为历届中央委员,从中共七届一中全会起当选为历届政治局委员,中共十届一中全会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常委.对人民民主政权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1975年4月2日在北京逝世.主要著作收入《董必武选集》、《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诗词收入《董必武诗词选》.

1886年生,原名董贤琮,又名董用威,字洁畲,号壁伍。湖北黄安(今红安)人。1903年考取秀才。1905年考入湖北“文普通”学堂,1910年毕业,获清朝学部授予的拔贡学衔。后在黄州任教员。1911年参加了辛亥革命, 同年加入中国同盟会。1914年考入日本东京“私立日本大学”学习法律,在日本加入孙中山创建的中华革命党。1915年6月回国从事反袁活动,两次被捕入狱。1916年出狱后再度赴日本。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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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6年生,原名董贤琮,又名董用威,字洁畲,号壁伍。湖北黄安(今红安)人。1903年考取秀才。1905年考入湖北“文普通”学堂,1910年毕业,获清朝学部授予的拔贡学衔。后在黄州任教员。1911年参加了辛亥革命, 同年加入中国同盟会。1914年考入日本东京“私立日本大学”学习法律,在日本加入孙中山创建的中华革命党。1915年6月回国从事反袁活动,两次被捕入狱。1916年出狱后再度赴日本。1918年回国,参加护法运动。1919年在上海参加了五四运动,后创办武汉中学,教授国文。1920年秋在武汉建立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7月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是武汉小组代表。随后建立和发展湖北省的党组织,任中共武汉区委委员,湖北民运部部长,湖北省委委员。第一次国共合作时领导筹建了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并任湖北省国民党工作委员会主任,国民党中央候补委员。1928年赴莫斯科中山大学、列宁学院学习。1932年回国,在江西中央革命根据地,历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执行委员,最高法院院长,工农检察委员会副主任。1934年10月参加长征。到陕北后,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陕甘宁边区政府代理主席。抗日战争时期和抗战胜利后,是中国共产党同国民党谈判的代表之一。1945年代表解放区参加旧金山联合国制宪会议。曾任中共中央南方局副书记,中共重庆工委书记,中共中央财经部长,华北局书记,华北人民政府主席。
建国后,历任中央财经委员会主任,政务院副总理,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理主席。1975年1月任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是中共六届中央委员,七、八、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十届中央政治局常委。
出版有《董必武选集》、《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董必武诗选》、《董必武年谱》。
1975年4月2日在北京逝世,终年9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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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中国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共产党的创建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要领导人。湖北黄安(今红安)人。原名贤琮,又名用威,号譬伍。清光绪秀才。1911年参加辛亥革命。同年加入同盟会,并在武昌军政府任秘书官。1914年赴日本留学。同年参加中华革命党。1917年毕业寺东京私立日本大学法律专科。同年回国任律师。1920年创办私立武汉中学同年与陈潭秋等在武汉创建共产主义小组和社会主义青年团。1921年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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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中国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共产党的创建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要领导人。湖北黄安(今红安)人。原名贤琮,又名用威,号譬伍。清光绪秀才。1911年参加辛亥革命。同年加入同盟会,并在武昌军政府任秘书官。1914年赴日本留学。同年参加中华革命党。1917年毕业寺东京私立日本大学法律专科。同年回国任律师。1920年创办私立武汉中学同年与陈潭秋等在武汉创建共产主义小组和社会主义青年团。1921年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后任中共汉口地方委员会书记、湖北省委委员。1924年国共合作后,负责筹建国民党湖北省党部。1926年出席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当选为候补中央执行委员。后任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常委、湖北省政府常委兼农工厅厅长。创办《楚光日报》,汉口《民国日报》。1928年赴苏联学习。1932年回国后到中央苏区,任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副校长、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1934年参加长征。到陕后,任中共中央学校校长、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代主席。抗日战争爆发后,任中共中央长江局委员兼民运部部长,开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工作,恢复和发展湖北省的党组织。领导创办七坪、汤池训练班,为鄂中抗日根据在和抗日武装的建立培养了骨干力量。1938年被选为中共第六届中央委员。后任中共中央南方局常委,协助周恩来领导华南及西南各省党的工作。1943年后主持中共中央南方局的工作。同年7月任国民参政会参政员及驻会委员。1945年4月代表解放区人民参加中国代表团出席在美国旧金山举行的联合国制宪大会,并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同年,在中共七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12月任中共中央南方局书记。1946年在重庆、南京中共代表团的工作。1947年3月率中共代表团最后一批人员从南京撤返延安。后任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常委、华北财经办事处主任主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建国后,任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法委员会主任。1954上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年当选为第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1956年在中共八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1959年、1965年连续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曾组织并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先后提出: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现代国家;无产阶级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后,必须逐步建立完备的法制;国家所有机关必须依法办事,一要有法可依,二要有法必依;要培养人民的法律意识,使人民信法、懂法、守法,党员和国家干部首先要模范地守法等法制思想和法学理论,对新中国的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1969年在中共九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1972年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理主席。1973年在中共十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同年4月2日在北京病逝。主要蓍作收入《董必武选集》、《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董必武诗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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