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选举制度内容及特点?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3 07:07:13

德国选举制度内容及特点?
德国选举制度内容及特点?

德国选举制度内容及特点?
一、德国总统德国是一个实行议会共和制的国家,联邦总统是国家的元首.德国总统对外代表国家是国家的象征,对内则处于国家机构的首脑部位.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与英、美、法都是不同的.
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的许多权力都以总统的名义来行使,但它不能独立行使这些权力.从宪法的规定上看,联邦总统有着广泛的权利.例如,总统拥有任免联邦政府总理和各部部长的趋利;签署、颁布法律和法令的权利;解散联邦议院,任命联邦法官,派遣驻外使节,批准与外国签订的条约的权力等.从形式上看,联邦总统的职权是最高的,但实际上,他并不能独立形式这些权力.尽管实际权力不大,但德国总统的地位和作用还是很突出的.第一,作为国家的象征,联邦总统是国家统一的标志.第二,联邦总统独立与各国家机构之上,有利于协调各机构及党派之间的矛盾.第三,总统这一职位的存在有助于平衡党派权力, 保持联邦的稳定及正常运转.第四,联邦总统一般是国内著名政治家,因此其个人影响也不可忽视.
德国总统是间接选举产生的.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而联邦大会是由联邦议会的全体议员和根据比例代表制产生的各州的代表组成,双方各占一半.具体选举办法是:由各政党提名总统候选人,然后经联邦大会投票,得票过半数者,当选为总统.如在第一轮投票中,无一人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则进行第二轮投票,过半数者当选.在第三轮投票中,得票最多者当选.德国统一后,仍实行这一选举办法.
德国总统的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但最多只能一次.
二、 联邦政府体制
(一)联邦政府
德国联邦政府实行责任内阁制,行政权集中于以总理为首的内阁.以总理为首的联邦政府(内阁),是德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拥有《基本法》保证的广泛的权力,主宰着国家的重要行政事务.其权力主要体现在:在联邦外交、财政、邮政、运输、跨州的社会保险等领域有行政管理权;提交法律议案;人事任免;副署通过的法律以及总统颁布的命令、公告等.
联邦政府的任期与联邦议院相同,每届四年.中途联邦总理可以改组政府,但联邦议院不能通过不信任案罢免部长,也就是说,联邦政府奉行集体原则.
内阁会议是联邦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为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总理和各部部长的国务秘书、新闻局长、情报局长和总统办公厅主任也可以列席会议,但没有表决权.会议实行保密原则、总理原则和集体一致原则.它的职责是决定一切有关联邦内政、外交的重大事务,其中主要是起草法律、制定联邦预算、任免高级官员和调节联邦部长之间的分歧以及向联邦议院提交议案等.
为便于内阁开展工作,德国近年来设立了一些内阁委员会、部际协调委员会和国务秘书委员会.内阁委员会通常与联邦议院对口设置,其中联邦安全委员会最重要.设置的目的:部际协调委员会是各部官员交流情况和计划、进行磋商和协调的机构.国务秘书委员会是最高级的部际协调机构,其任务是对即将提交联邦政府会议的问题进行预备性讨论,或者讨论涉及某一部门的专门性问题.
(二)联邦总理
联邦总理是德国的政府首脑,是最具行政实权的领导人,也是内阁向议会负责的唯一代表.他由联邦议院根据总统的提名不经过辩论投票选举产生,得到联邦议院法定过半数票既可当选.通常联邦总统总是提名联邦议院多数党领袖为总理候选人.如总统的提名未获得通过,则联邦议院可在14天之内布景总统提名自行选举,过半数者当选,否则进行第三轮投票,得票最多者当选.如当选者获过半数选票,总统须在7日内任命;如当选者的票不过半数,总统可以在7日内任命,也可解散联邦议院重新举行联邦议院大选.
联邦总理的职权主要有:
1.决定联邦政府的内外方针政策,并对此承担责任;
2.主持联邦政府工作,拥有组阁权;
3、指导并协调联邦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与活动;
4、决定联邦政府的机构设置和各部门的职权范围;
5、紧急状态时,担任三军统帅;
6、有权要求联邦议院提前召集全体会议,提请联邦总统解散联邦议院,举行全国大选.
在德国,联邦议院可通过“建设性不信任案”使总理辞职.既联邦议院在提出对联邦总理的不信任案的同时,必须提出新的总理人选并获得联邦议院过半数的通过.在联邦议院通过“建设性不信任案”之后,联邦总统必须遵照决议罢免原总理,任命新的联邦总理并由新任总理重新组织政府.自联邦德国成立以来,反对党成功的通过“建设性不信任案”只有一次.
联邦总理府是联邦总理的办事机构,它协助联邦总理处理日常的具体工作.另有两名议会国务秘书,分别负责欧洲联合问题和联邦与州的合作问题.
(三)联邦行政管理机构联邦行政管理机构主要由联邦各部、各部直属机构、间接的联邦机构和联邦审计局等组成.联邦政府各部的设置不尽相同,一般为15到20个,部长一般由执政党或执政党联盟的议员担任,各部一律不设副职,但在各部部长间实行相互代表制,即根据内阁决定,两个部的部长之间可以相互代表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主管范围内的联邦法律,贯彻执行已颁布的法律、政令和联邦政府的方针政策,在这方面主要依靠下设的联邦直属机构;在涉及州和地方事务时,各部主要是通过建议与协商行使对州和地方政府的监督权;联邦各部分配国家预算中提供给各州和地方政府的资金并监督其使用;协调全国性的社会团体与联邦政府的关系.
联邦政府的内部结构基本相同,部以下设司、处、科.联邦各部一般均设有中央管理司和若干辅助机构.每个部长一般都设一到两个议会国务秘书和官员身份的国务秘书.有的部设有直属机构,而有的直属机构又可以设立下属组织,如航运局下设航运分局.
为处理联邦立法赋予的事务,联邦可依法设立间接的行政管理机构,即直辖联邦的法人组织、团体.它们通常受主管部的监督.
联邦银行和联邦审计院是两个特殊的组织,独立于政府外,但对联邦行政管理有重要影响.联邦银行是德国的中央银行,其资本归中央政府所有.联邦银行的主要职责是调节金融和信贷市场,支持联邦政府的经济政策和监督国内外的支付往来.联邦审计院是德国的司法机构之一,是独立于联邦立法、行政和司法系统之外的第四个权力系统.其主要职责是审查全国的财政经济工作.
四、 联邦议会
德国是一个实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联邦立法权掌握在联邦议会手中,联邦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德国的两院也分别代表了不同人的意志,联邦议院是大多数选民意志的代表,而联邦参议院是各州意志的代表.这决定了它们的产生方式、构成和职能都很不同.
联邦议院的议员是根据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混合选举产生的.就是在联邦议院议员的选举中,进行两轮投票,第一轮投票按多数代表制方法从个人候选人中产生一半代表,第二轮投票按比例代表制方法从政党中产生另一半代表.前者是根据划分的选区进行投票;而后者则以州为单位进行投票,参加竞选的政党在各州提出自己的候选人名单.
议席分配方法是:凡在多数制选举中赢得三个以上议席,或在比例代表制投票中赢得5%以上选票的政党可参加议席的分配.分得议席的政党以州为单位,首先将议席分配给本党在单选区选举中获胜的候选人,再将剩余议席分配给本党在多选区中政党名单上的候选人.如果分配给某党的议席数少于该党在单选区中赢得的议席数,则扩大联邦议院议席总数,以确保在单选区获胜的议员获得议席.
在德国人看来,这种混合制的选举方式是解决选举不公正和政治不稳定矛盾的最好方式 .因为,多数代表制可能导致选举结果不能准确反映选民意志,而比例代表制又可能导致党派林立,使政局不稳定.另外,这种方式还给选民摆脱政党的影响直接选举自己满意的代表提供了机会.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德国联邦议院的议员的任期为四年,到期全部改选.
与联邦议院不同,联邦参议院议员不是由普选产生的,而是由各个州政府成员作为代表组成的.它在联邦立法或联邦行政事务中代表各州的利益,是协调联邦与州、州与州关系的合议机构.德国联邦参议院与美国的参议院在作用上有些类似,但名额分配不同.德国联邦参议院的议席不是在各个州间平均分配的,而是根据各州的居民人数来分配,每个州最少有3个名额,最多有6个名额.而美国则是每个州有2个名额.
联邦参议院议员的任期没有统一的规定,其任期是由派出的州政府决定的.一般情况下,在组成了新的州政府以后,要重新任命参议院的议员.由于参议院的议员是各州政府的代表,而不是由普选或政党推举产生的,所以其活动的依据是州政府的指示,而不代表其个人或所属的政党.
联邦议会的职能主要有:
1.立法:德国联邦议院的立法权是两个相互矛盾的特点统一.一方面,它是广泛的 ,另一方面,它又是有限的.联邦议院立法权受下述限制.第一,联邦制的限制;第二,基本法的限制.在德国,法律草案的提出只能来自于联邦政府、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
对法律审议和通过的方式,德国与我们讲过的英国、美国、法国都不同.德国是联邦议院的权力大于联邦参议院,但参议院可否决联邦议院的某些法案.在德国,一般性法律和决议在联邦议院通过后如遭联邦参议院少数反对,只需联邦议院再次通过既可;如遭联邦参议院多数反对,联邦议院则要以相应多数或2/3多数再次通过,才能使法律和决议生效.对于那些涉及各州权益的联邦性法案,参议院则拥有绝对的否决权.两院的作用主要取决于法案是赞同法还是修正法.
2、组建政府与倒阁: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联邦总理由联邦议院选举产生.联邦议院根据联邦总统的提名,不经讨论以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联邦总理.倘若总统提出的人选未能当选,联邦议院可以在14天内以超过半数的多数票,从联邦议院的人选中选出联邦总理.假如在这个期限内未能举行选举,就应进行新的一轮投票,得票多者当选.另外,与有权选举总理相对应,联邦议院也可以通过多数票选举一位新的联邦总理,从而提出建设性不信任案使政府下台.
3、控制和监督行政机构:德国认为议会应该控制政府,这服务于三个目的:第一,制止其滥用权力,第二,促使其明确说明其工作,第三,促使其改善工作.议会控制从性质上可分为三类:政治控制,法律控制和财政控制.议会的控制与监督主要是通过确定预算、辩论、质询、各委员会的监督、调查等实现.
4、对联邦总统的弹劾:对总统的弹劾案由联邦议院或联邦参议院1/4的议员提出,得到2/3多数议员赞同,即可提交联邦宪法法院进行审判.宪法法院须获2/3多数法官赞同才能做出判决.
5、其他权力,如参与选举联邦总统;选举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和联邦法官;审查选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