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升民族自治地方公民收入能力(上)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9 06:53:17

如何提升民族自治地方公民收入能力(上)
如何提升民族自治地方公民收入能力(上)

如何提升民族自治地方公民收入能力(上)
影响公民收入能力大小的经济条件及其制度因素 公民是否拥有一定的经济发展能力,是其能否实现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根本前提.公民自我发展的经济能力包括就业状况、收入水平和获得收入的能力等几个方面.从公民自身看,不论是衡量获得收入机会的就业状况,还是体现支付能力大小和自由发展程度的收入水平,在根本上都决定于公民获得收入的能力的强弱.获得收入的能力是公民提升其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能力的基础和前提,但公民自我发展的政治、文化和社会能力,又对公民获得收入的能力的形成和提升有重大影响.在现实社会中,一个人如果没有基本的实现自我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能力,要想提升其获得收入的能力,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对公民收入能力大小的分析和评价,需要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4个层面展开. 这里所谓的影响公民获得收入能力大小的经济条件,是指在公民已经获得就业和参与收入分配的机会之后,促进或制约公民通过劳动和创业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取更多的收入,进而促进其实现自由个性的生活状态的影响因素,也就是在经济活动中影响和决定公民收入能力大小的机会和条件.从个体角度讲,公民要通过劳动获得收入,离不开家庭、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存在.即便对创业者而言,也是如此.在组织化形态下,影响公民收入能力大小的经济条件包括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两个方面. 从内在方面讲,公民能否参与组织的决策过程并对决策产生实质影响、在决策作出之后能否对决策的实施过程产生实质影响,是影响其收入能力大小的重要因素.在组织活动中,劳动者能否影响决策的作出及其实施过程,取决于其是否拥有参与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权利.只有拥有了这些权利,劳动者才有可能在物质财富的创造和分配过程中,通过对生产经营和收入分配的影响提升其收入水平.因此,如何有效保障普通劳动者参与决策、影响决策的权利,就构成了影响其获得收入的能力大小的重要因素.为保障普通劳动者的权利,我国《宪法》、《劳动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都明确要求社会组织必须坚持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也规定了普通劳动者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和途径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然而,对普通劳动者而言,法律的规定虽然提供了一个静态的制度基础,但要真正享有这些民主权利,还有赖于这些原则和规则在组织的管理活动中得到真正的落实. 由于现实中个人的收入能力的强弱与其所依存的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有着紧密联系,而社会组织发展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又依赖于整体社会环境的好坏,在这个意义上讲,影响公民收入能力大小的外在因素与影响和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具有同一性.从总体上讲,在特定区域内,一个社会组织的发展要受到来自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两个方面的影响. 从政府角度讲,影响或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因素主要包括:一是政府是否平等对待不同的社会组织,营造一个公平的社会环境.二是在政府主导下制定的规范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分配行为的制度是否合理和稳定.三是政府是否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行政行为.这些因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组织的发展来讲尤为重要. 由于民族自治地方整体发展水平不高,中央政府不仅赋予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而且也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措施.但是,这些优惠措施是为解决民族自治地方和其他地区之间协调发展而制定的,在民族自治地方内部究竟如何实施这些优惠措施,需要地方政府在平等对待不同社会组织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规则. 在实践中,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并没有很好地坚持这一基本原则.一个基本表现就是在招商引资和促进发展的过程中,对内部和外部的投资者或技术人才设定了不同待遇,使这些组织承担了不同的发展成本.这既是导致民族自治地方区域、行业之间、行业内部公民实际支付能力存在差异的重要原因,也是民族自治地方资金和人才外流的主要根源.同时,现行分配制度尤其是与税收减免、财政转移支付有关的一些优惠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发展.此外,政府超越法律许可的界限所实施的一些行政行为,也是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 从社会组织的相互影响角度讲,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因素主要包括:一是同类行业的社会组织是否遵循相关法律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不是在法律之外寻求相关支持.二是一个社会组织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融资环境,而这样的环境能否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融资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能否平等对待不同的社会组织.这两个方面的影响因素在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已经成为限制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发展的一个根本问题. 以上两个方面的因素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即社会组织发展所必须的公平的市场和社会环境是否真正建立起来.事实上,为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在中央政府的主导下,不仅制定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管法》等相关法律,而且还制定了实施这些法律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民族自治地方,如果要有效实施这些静态的制度,首先需要政府加强依法执政建设,并保证对社会组织进行有效的监督;其次需要社会组织加强依法行为建设,并对政府进行有效监督.与此相关的是,保障社会组织或公民监督政府依法执政的机制是否真正建立起来,这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所欠缺的、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当然,对劳动者而言,拥有得到制度有效保障的参与决策形成与实施的权利,只是具有了影响财富创造与分配决策的可能性.要想对这些决策产生实质影响,进而改善自己的工作条件和收入水平,在根本上取决于自身能力的强弱. 影响公民收入能力大小的文化条件及其制度因素 从文化方面讲,“教育”是影响公民文化知识结构和素质高低的关键因素,是否拥有良好的教育条件,对公民获得收入的能力的强弱有重大影响.在我国,从制度角度讲,民族自治地方公民已经拥有了较好的接受教育的制度基础.而从实践效果看,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基础设施得到了极大改善,民众的受教育程度也得到了大幅提升,但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两个问题. 第一,在中央政府的主导下,从上世纪80年代就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扫盲教育,而且为促进义务教育,我国还专门制定了《义务教育法》,并针对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和实施了相关优惠措施.但是,为什么在民族自治地方,还有很高比例的文盲人口?对此,只能从公民自身的角度进行分析了.也就是说,通过教育提升公民的工作或劳动能力,既有政府的责任,也有公民自身的责任. 第二,从公民角度讲,获得收入的能力与受教育年限的长短是否一定是正相关关系?由于区域发展本质上离不开公民发展能力的支持,因此进一步的问题是,从区域发展角度讲,拥有大专以上人口数量的多少或者平均受教育年限的长短,与区域发展能力是否一定呈正相关关系? 根据科技部公布的各地区的科技进步指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科技进步水平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从科技活动产出指数看,民族自治地方的水平更低.虽然科技创新要受到经费投入、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但在根本上取决于劳动者创新能力的强弱.客观地讲,学习效果的好坏才是关键因素.因此,对教育与人的发展能力的关系研究,不能只关注形式上的受教育机会是否实现,还必须重视公民学习状况的好坏. 如果从获得收入的能力角度分析学习效果的好坏,至少需要关注以下内容:一是通过学习是否获得了从事劳动所必须的技能和知识,尤其是创新能力和知识;二是通过学习是否塑造了从事劳动所必须的包容精神和合作意识;三是通过学习是否掌握了从事劳动所必须的法律和政策知识,并具备了运用这些知识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和能力. 以此检视近年来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效果,几乎每一个方面都与制度设计的目标存在很大差距.首先,现行的政策措施不仅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并造成了民族自治地方的整体创新能力不足;也没有很好地解决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技能与知识的培育,使得结构性失业问题无法得到彻底解决.其次,近年来在民族自治地方频繁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虽然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也促使我们必须认真反思既有的教育理念与政策问题,因为既有的教育既没有解决好公民的合作意识和包容精神的培育问题,也没有使受教育者学会运用合法手段和措施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这种背景下,必须对现行的一些民族教育政策和措施进行必要的完善. 第一,关于扶持教育发展的优惠措施.为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发展问题,中央和有关地方政府主要采取了两个方面的优惠措施:一是改善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基础设施和师资队伍结构的优惠政策;二是高校招生和培养优惠政策.从人才培养的角度讲,招生优惠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在形式上提高了特定地区大专以上人口的比重,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的人的能力结构.对此,应从两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是改变高校教育中存在的“宽进宽出”,完善对享受招生优惠政策的学生的管理制度,提升其学习效果;二是加强对基础教育发展的扶持,提升基础教育水平.从公民劳动能力塑造和区域人才资源培养的角度讲,应当以后者为改革重点. 第二,关于传统文化与双语教学的政策措施.从公民自我发展能力的培养和区域发展的文化实力的塑造角度讲,语言文字是交流的必要工具,风俗习惯是影响交往行为的重要因素.对后发地区和生活在这些地区的公民而言,是否具备与外部交流的语言文字能力,在与区域之外的社会主体进行交往时,能否在通用的市场规则的约束下从事交易行为,对现实的个人和区域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而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必须妥善处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通用语言文字的关系、风俗习惯和法律政策的关系. 在某种意义上讲,在双语教学问题上,接受什么语言为主导的教育模式,应当由公民自由选择,政府可以提供多样化的学习资源,但不应强制公民必须接受哪种类型的教育. 此外,在教育内容的选择上,既要重视传统的地方性的习俗知识,但也不能忽视共性的行为规则知识.文化产业需要独特性,但交往文化需要的是共同性.如果两个群体的所有规范行为的规则都存在差异,就难以在交易双方之间产生一个明确而稳定的行为预期,交易行为就很难发生.而且,在两个发展程度不同的群体之间,在寻求共同的交往规则的过程中,由于发展程度较高的群体的生活样态往往构成了落后群体的发展目标,因此,共同的行为规则的确立,大都是以发达群体的行为规则为基础形成的.然而,在研究和维护民族自治地方存在的风俗习惯的实践中,受习俗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影响,人们更多地强调的是这些风俗习惯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忽视了多样化的习俗对经济发展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习俗不仅是自然经济时期维系社会稳定的根本纽带,也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但是,这里强调的习俗应当是具有统一性的习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