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宋代的赋税制度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3 03:26:56

介绍宋代的赋税制度
介绍宋代的赋税制度

介绍宋代的赋税制度
宋代赋税制度,大体也是由唐代两税制沿下,我们不再详讲.只讲一点较重要的.本来两税制度,把一切赋税项目,都归并了,成为单一的两税.租庸调是三个项目分列的,对田地有租,对丁役有庸,对户籍有调.让我们眼前浅显举例,譬如台湾征入农田米谷这是租.要台湾民众义务服役,修机场道路水利工程之类这是庸.糖是台湾土产,要台湾一地贡献多少糖,由民间摊派,按家分出,这是调.两税法则把这三项全并入了田租,因此田租额增高了.收取田租之后,如要修机场筑道路,应由出钱自雇工役.如需要糖或其他物品,也应由出钱自买.向民间收税,则全归入一个项目下.这样过了多少年以后,这办法便出了毛病.晚唐时代军事时起,军队到了一地方,抑就要民众帮忙如修路之类,又要征发地方特产,如台湾出糖,别处军队到台湾来,便不想自己买糖,却向民间要.他们认为这些是向来如此,他们却忘了原来这些庸与调早已包括划并在两税里,把民间田租加重了,现在又要地方出劳役,出土贡,那岂不是民众又增加了负担吗?这一种可有的流弊,在唐代改行两税制时,早有人说到,因当时单图税收便利,信不及,到后来却逐步实现了.更重要的还有一点.在汉代,中国本有地方自治组织,其首领称三老,三老之下有啬夫游徼.三老是掌教化的,啬夫主收田租,游徼管警察盗贼.他们都代表地方,协助.这一制度,到隋唐便没有了,变成有名无实.到了五代时候,军队每到一地方,要地方出力役,出贡调,那些本来早不在国家规定的制度里,于是临时就得找地方领袖,向他们要房子,要稻草,要马料,要用具,要壮丁,要给养.这明知道不好办,但也得勉强办.军队常川来往,这些地方领袖,就变成专是对上办差.地方行政官却感到有此一种人,又省事、又易督责,于是即使地方上没有这样人,也硬要举出一个两个来.军队像水一样地流,到了某地就要派差,所以办差的办上三五年,家私就垮了.一个垮了,再找另一个.以后即使没有军队需索,地方长官也依然沿着旧习,仍要地方照常办差,这样就变成地方又多了一笔负担.而更坏的是使地方上没有一个能兴旺的家,兴旺了,派差便轮到他.这是宋代之所谓差役法.宋代之差役,也如秦代之戍边,都是由前面历史沿袭下来,没有仔细注意,而遂为社会之大害.王荆公变法,始订出免役钱的办法来.由规定,叫地方出钱,每家摊派,如此可免地方上私家为办公差破产之苦.但这件事引起了很大的争论,因为要民众摊出免役钱,岂不又要增重民众的负担?但王荆公的主张,认为既不免要向地方需索,与其择肥而噬,是一家一家排着次第破产,不如平均摊派,为害转轻.以后司马温公做宰相,他对荆公新法,一切反对,因要恢复差役,其时荆公已退休在南京,听得此消息,他说:“这件事还能反对吗?”可见荆公对此制度之改革是确有自信的.苏东坡原来也反对免役法,但后来对司马温公主张复役又反对了.温公力主执行,东坡对他说:“从前我们反对王安石不许人有异议,为什么你执政了,又不许别人有异议呢?”但温公终于不听,旁边跑出来一个蔡京,他挺胸力保说我三个月可以把差役法办成,结果终于给他办成了.但是后来驱逐温公旧党重行新办法时,即是这个蔡京.现在大家都知道蔡京是个坏人了,在当时连司马温公也认他是好人.我们专凭此一制度之变动与争执,可见要评定一制度之是非得失利害分量,在当时是并不容易的.而人物之贤奸则更难辨.但蔡京害了温公尚浅,他害了荆公却深.因他后来主张新法,把宋朝弄坏了,后世遂连荆公都骂作小人,岂不是蔡京连累了王荆公遭受此不白之冤?但王荆公的免役法,则直到清代,直到今天,中国社会便一向不再有力役了.然而正因为没有役,人口就不要详密计算.中国的户口册子,宋代有,明代有,清代开始有,后来逐渐没有了.即便宋明两代有,也不觉重要,因而不甚可靠了.王荆公的免役法,还得人人出钱免役,明代有一条鞭法,又把丁税归到田租里,便不看重人丁了.到清代中叶以后,有地丁摊粮永不增赋之令,于是便不要丁册了.然而这样一来,变成只有土地与发生了直接关系,人口与却像没有直接关系了.一个国民,只要没有土地,不应科举考试,不犯法令,甚至他终身可以与国家不发生丝毫直接关系,这又岂是中国政治上历来重看轻徭薄赋制的理想者所预期而衷心赞成的呢?
以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权威回答:
就宋代财政史的例证看,影响国家制度呈现地方性特色的主要原因,还不在于立法者对地域差异的认识,而是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实际需要,以及岁币与边境战争的需要。
作为一个中央集权的财政体系,就其原则而言,中央政府所强调的无疑是天下一体,各地财赋通融均济。因此宋代各路负责财政事务的转运司长官的基本职掌之一,就是要足“郡县之费。如果说北宋初期地方财政相对宽裕,中央政府也确能在一定程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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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回答:
就宋代财政史的例证看,影响国家制度呈现地方性特色的主要原因,还不在于立法者对地域差异的认识,而是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实际需要,以及岁币与边境战争的需要。
作为一个中央集权的财政体系,就其原则而言,中央政府所强调的无疑是天下一体,各地财赋通融均济。因此宋代各路负责财政事务的转运司长官的基本职掌之一,就是要足“郡县之费。如果说北宋初期地方财政相对宽裕,中央政府也确能在一定程度上做到天下财赋通融均济,然大致从北宋中期起,赵宋政权对于地方财政的管理原则实际已发生明显转变。也就是每一路分基本依赖本地财政收入、独立核算的理财精神。在各路分内部,可以说就是“以一州一县之力,供一州一县之费”。在这种各路州郡独立核算的理财格局之下,可以想象,各地财政收入与开支畸轻畸重局面会随之出现;相应地,州郡为了应对各自独特的财政局面,在财政的收与支方面也会因事创制,自行其事,从而使得本属天下一体的财政体制呈现一人千面之相,也就在情理之中了。换句话说,各个地方的父母官为了本地方利益,创谋财路,形成贪赃枉法的根源。
虽然宋代地方政府在财政管理方面的因事创制,自行其事,集中体现在国家财务制度之地方化现象上,即调整国家财政制度,使之适应于地方的需要。在历史现实中,这种调整多属法外行为。主要表现如下:
1)账不上报
中央集权的财政制度之主要体现之一,是中央计司得以周知天下各级财务部门的收支账目。北宋元丰以前,诸路州军岁造计帐供省,三司得以总知天下岁收岁支总数。元丰三年(1080年)改州军供帐制度后,转运司除将各州军钱粮物帛等收支主项别造计帐申省外,还需上报一路《收支见在钱物状》,中央仍能借此知天下财计出入之大数。至北宋末年,这一制度虽未废止,但在国家财政管理的实际中,根据赋税制度的规定所征取的钱物正额与实际岁收之间以及中央规定拨留的财税与州军实际经费开支之间愈见脱节。到南宋,就更加严重,中央政府不知州军岁收岁支实数,已非一时一地的现象。宋廷虽屡次下诏,令州军供具出纳实数,但仅具文而已。当时的户部,除上供钱物外,仅能掌握各地常平钱谷、户口、税租(即两税正额)之数。但即便常平钱谷及户口、税租,诸路州军也多“迁延日月,不即供申”,户部无可奈何。
现存文献所载有关南宋时期的财政数据,如上供、经总制、折帛、月桩、籴本等钱,无一不是中央计司征调地方财政的项目;南宋时期不仅如酒税等岁入不见于全国总收数,即如国家正赋两税的全国总收数也付诸阙如。
2)财不入库
两宋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对留供地方岁计财物的账务、仓库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以防官吏作弊。从北宋中后期起,随着地方财政预算的吃紧,州县财政在账务、仓库等各方面的管理制度均出现混乱,管理地方财务账籍的各种制度越来越无法落实。北宋末年讲议司论州县收支官物时已称,“账内官物与簿历不同,簿历内又与仓库见在不同。至有账尾见在钱物一二十万,而历与库内全无见在。攒造驱磨申奏,徒为无用之空文。南宋更甚。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正月二十七日,权户部侍郎钟世明上言提到:“诸路州军钱物,并合隶军资库。近年以来,州军多将拘到钱物别置库眼赤历拘收,以为羡余之献、公库之用。”(同前书“食货”五二之三三)以致州军财赋,“惟凭赤历,难以稽考”。
地方州军财不入库现象,原因无非有二:其一,州军防止上级计司非理“划刷”钱物,以保证本地财政开支的需要;其二,方便地方官吏营私舞弊。比较常见的是将大量财赋拨入公使库,以供官吏挥霍。绍兴二十八年湖北总领逢当霖上奏提到的一个例子是:“近年又复辄将在仓米斛出粜,取其价值,以资妄用,此殊可骇。
3)赋不依法
宋初以来的制度,赋税课利的征敛有严格规定,创赋增税之权,集中于中央,不容地方染指,故立有“擅增岁赋法”。在法:受纳应纳数外辄收羡余,或辄他用,及非法擅敛,并有断罪条法”。但由于地方财政入不敷出,大多亏空,完全按照国家法令征发赋税,根本无法满足上供及本地开支,因此州县多“不免创于二税之外,别作名色,巧取于民。一般来讲,地方政府在“巧取于民”的过程中,较少“凿空白撰多依法定赋税因缘延展,征收附加税,国家关于赋税征收的统一制度也因此演化出多种“地方版本”。
4)贪赃枉法
以上地方财政种种地方化的表现,实质也就是非制度化现象,而又为上级计司不得不默许,结果之一,必然为地方官吏贪赃枉法大开方便之门。如二税苗米入纳,各地附收耗米,名目繁多。官吏缘此多收入己,简直顺理成章。地方官吏贪赃枉法,文献记载反映了不少,历代如此,多为学者所关注。其间名目百出,常超乎想象。
两宋财政制度的地方化现象当然不止于此,但这几方面可谓比较典型者,可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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